时间:2007-09-20 14:14:08 作者::齐怀宽 文章分类:案例分析
2006年4月份,被告人方金华受陈兴德、陈土生委托购买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盘坑村“江家山”山场。同年4月至12月间,陈兴德、陈土生先后支付给被告人方金华购山款人民币97500元。因合同有效期和价格等原因山场暂未买成,购山款一直由被告人方金华代管。保管期间,被告人方金华擅自将购山款97500元陆续用于购买“六合彩”及个人挥霍。当陈兴德、陈土生二人发现款项已被挪作他用时,要求被告人方金华归还购山款,被告人方金华却以没钱为由拒不退还,并逃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金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大部分用于非法活动,拒不退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故作出了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