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不开口应视为承认事实

时间:2008-09-09 15:57:13    文章分类:生活与法

    问:我表哥被一家酒楼告了,酒楼说他吃饭签单但未付餐费,消费签单上面有表哥的签名。在法庭上,法官问表哥,餐费单据上是否为他本人的签名,表哥说他对此不做回答。请问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因此,法院会认定餐费单据上的签名是你表哥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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