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01 09:41:36 文章分类:法律家园
“讨个说法”与“法律空白”的背后
“讨个说法”与“法律空白”是时下民间或媒体最常用的“法律术语”,也可以说是当今最具时代特征和普及性的“法言法语”。
“讨个说法”的意思与中国古人的“评个理”有点类似。当人们感到自己遭遇到不公平待遇,便要找一个可以述说的地方,讨一个“公正”的裁断。但“评个理”的去处远比“讨个说法”宽泛。现今社会的“讨个说法”有评理的一面,更有争利的一面。
20多年前,“讨个说法”被社会视为前卫的举动,敢于“讨个说法”的人被认为是权利意识觉醒而受到媒体的鼓励。但如今热衷于“讨个说法”的人剧增,以致几乎成为社会风尚,一旦遇到纠纷,人们就会想到法院,走向法庭似乎成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或最佳出路。与古人相比,我们显得又复杂又单纯,复杂表现于法庭上人们对“利”与法律空隙计算得精细,单纯则表现于人们在要求以法律为唯一准则的时候,却出现了智慧的退化和情感的淡漠。随着“讨个说法”意识的普及,我们的法律自然就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空白,一些五尺孩童都能裁断的是与非、罪与非罪却成了法官面前的难题。不是因为法官的智力低下,而是因为我们认定,法庭裁决需要“法律条文”的支持,如果没有相应的“条文”,法官便束手无策;更糟糕的是,当法条与情理背离时,如今的法庭也会以“法律”的名义,以“法律至上”的理由而作出有悖情理的裁决。于是,呼吁制定更完善的制度、告诫大家“法不容情”又成为当今媒体法制节目中的重要内容。如果以往的“道德社会”使人感到压抑,那么今天的“法治社会”则使人感到疲倦,因为你不能想当然地按约定俗成的常理来判断是非,你时时刻刻要做好“讨个说法”的准备,同时还要准备好由于自己的不经意而成为别人讨要说法的对象,“事事注意保留证据,时时保持着戒备之心”已然成为今日人们的生活写照。
如今在大家都感到身心疲惫时,我们反思“讨个说法”的普及,其在提高了我们主张权利意识的同时,也把我们陷入了永远无法摆脱的“法律空白”的困境之中,因为再完善的法律也无法包罗万象,世上不曾有过,也决不会出现没有“空白”和漏洞的法律。“法律空白”困境的背后,反映的是我们对法治理解的肤浅和我们一直讳言的法治自身的缺陷。
前不久,笔者在报纸上读到这样—个案例。昆明东川人民医院的一位妇产科医生在为病人实施手术后,眼见病人大出血,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职业道德,医生毫不犹豫地用自己的鲜血拯救了这个病人。在人们感叹如今尚有这样敬业无私的医生时,没想到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却做出了令人诧异的决定,认为这位医生的行为违背了《献血法》,故罚东川人民医院6万元人民币。病人家属闻此而奔走呼吁,认为这一决定不合情理,据法监处有关人员解释,这种“合法不合理”的裁决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正在笔者为“法律的威严”而迷惑时,又从一本杂志上读到发生在美国的一个“法律故事”。故事讲述的是在纽约的一个贫民区,一位孩子身患重病,眼见孩子奄奄一息,性命不保,父母却已经是无钱再请医生。同在一个区内的—位即将参加医生执照考试的年轻人,在人们的恳求下,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选择了违背法律,救治病童。10天后,病童痊愈,年轻人却被警察以非法行医而逮捕,举报人则是那些没有足够的钱决不出诊的医生。在法庭上,法官经过调查后,面带笑容,举起法槌敲向桌面,告诉年轻人:“您违反了法律,原因是为了要遵守另一个更高的法律,因此我判您——无罪。”
截然不同的判决,一则带给我们迷茫,难道法律权威的树守必须要付出道德或道义的代价?一则却带给我们感动,使我们豁然开朗,法律最终维护的应该是正义和人类的良知,只有如此,法律才具有灵魂和生命力,才具有真正的权威——这种权威的确立不是依靠权力的强制,而是发自人们的内心。在笔者看来,美国法官倒是于中国古人有些英雄所见略同。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的价值体现于“礼”中,家族、村社、国家的和睦则是礼的基本精神之所在,维持和睦就是当时社会所要求或体悟到的“正义”(至少是正当或合理)。东汉循吏卓茂曾告诫人们,礼(法的精神)与律(法的条文)产生矛盾时,一定要遵循礼的精神来裁断。因为“律设大法,礼顺人情”,若拘泥于律文,背礼裁断,民将无从判断是非,无所措手足。古人的“一准呼礼”的立法、司法原则实际上是将法的宗旨和精神置于了法的条文和制度之上。就如美国法官所解释的那样,“为了遵守一个更高的法律(自然法)”,而违犯了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无罪。
对“讨个说法”的热衷和对“法律空白”的焦虑,还体现了我们对法治认识的不成熟或一厢情愿,比如,我们认为法治应该是尽善尽美的,只有法治才能给我们公正。
其实,早在一百年前梁启超就论述过法治的缺陷,但时至今日,我们反倒讳言,似乎我们说法治有缺陷就等同于主张社会的倒退。但法治的缺陷并不因为我们的讳言而消失。梁氏在其名著《先秦政治思想》中说,我们虽然崇拜法治主义,却要知道它的短处:“法律权力渊源在国家,过信法治主义,便是过信国家权力,结果个人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型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免而无耻’,此其三。”梁启超甚至断言:就是极为圆满的法治国家,也不能避免法治的这三种通病。正因深刻认识到法治不是完美无缺的,西方的思想家及法学家在阐述法治理论时并不排斥道德,相反却欲以道德的强化来弥补法治的缺陷。但中国的法治传统却不然,儒法的争执实际上是将法与德割裂开来,法家的“法治”理论将儒家提倡的仁义礼智信等道德操守视为“国之蠹”,“道德君子”在法家学说中成了妨害国家统一强盛或者是集权的“蠹虫”。近代以来,当我们在情急之中被动地接受西方法治时,我们不但通盘地接受了西方法治的弊病,而且对传统的法治弊病也未能预防,于是我们总是在“要道德”还是“行法治”的问题上纠缠不清,道德似乎真的成了法治的绊脚石。然而,事实告诉我们:缺乏道德支持的法治,一定是没有灵魂的法治,当“讨个说法”成为人们“取巧”的借口时,“法律的空白”决不会随着法条的增加而减少,相反,人们会在填补“法律的空白”中,在不断膨胀的法条和制度中迷失了法治的目标,那才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空白”——法的精神的失落。
马小红
法制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