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09 16:05:23 文章分类:生活与法
问:三个月前,陈某到我处购买彩电,欠下我货款3000元。陈某出具欠条时,故意隐瞒其真实名字,以假名“程述”为欠款人。因彼此熟悉,我当时并未在意。在我催款时,陈某即借此赖账。请问:陈某用假名出具的欠条有效吗?
答:尽管陈某是用假名出具欠条,但该欠条仍然有效,陈某同样应承担支付责任。一方面,使用假名不是对自身人格主体的否认。当事人用假名充其量是“符号”的改变,仍与其本人形成对应关系。当其用假名进行民事活动时,假名对应的主体依然存在,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陈某使用假名,但假名还是代表他自己,并不是对自身的当然否定;另一方面,陈某之举属“真意保留”,即表里不一。内心想法如何,并不产生法律后果,只有外在的行为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本案中陈某为赖账而使用假名,仅仅是一种出于内在的想法,并不能在两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再一方面,陈某之举构成欺诈,但并非无效。民法通则规定欺诈行为自始无效。但它旨在保护受害人,是赋予受害人的请求确认权,而不是为加害人回避法律责任所设置。如果仅以欺诈而简单否认欠条的效力,无疑是对保护弱者之立法本意的违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