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已停用的注册商标能否直接使用
时间:2008-09-09 17:01:18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问:有一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几近倒闭,其注册的商标也连续四年没有使用了。考虑该商标虽不驰名,但因该公司早些年产品广告及销售的声望,在当地乃至邻近县、市都有一定的影响,我厂因经营同类产品的需要,也为迅速打开销售市场,节约广告宣传成本,准备使用该商标。而当我厂与该公司协商时,该公司却乘机索要高价,否则,便不同意我厂使用。请问:对这种连续四年没有使用的商标,是否可以未经过原所有人同意而直接使用?
答:尽管如此,该公司仍享有商标权,你厂要使用应经过一定程序。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它表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注册前仍然是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仍然存在,仍受商标法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立即使用该注册商标。你厂想使用的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因未经过法定程序撤销注册,公司仍享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如果你厂未经该公司许可而使用该注册商标,同样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如你厂认为确有必要使用,又想不受该公司所左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经过以下程序:通过说明有关情况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经审核,在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正在使用或已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将撤销其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生效后,你厂即可以将之作为未注册商标先行使用;如果你厂想申请注册,则应该在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一年后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