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09 17:03:46 文章分类:经济与法
发票可以作为付款的凭证,但发票并不具有已付款的绝对效力。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怀疑发票的证明付款的效力,则发票的证明力将不被认可。
一、看双方付款习惯。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不规范付款行为,比如说,甲方虽提供了一张发票,欲证明其已给付发票记载的金额,但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甲方先开发票,乙方后付货款”的习惯行为,那么以发票证明付款的证明效力就存在疑问。
二、看付款方式。在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付款中,如乙方均是用支票向甲方支付货款,且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其次,如支票是用现金支付的,甲方也应该证明该笔现金是在何时何地交付给了何人,其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发票的证明效力也是值得怀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