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替他人还贷可构成无因管理

时间:2008-09-23 11:40:09    文章分类:生活与法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动地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管理人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主动代替他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因履行了适当的管理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一是所管理的事务是借款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二是无因管理行为是为了借款人的利益。即,作为管理人代替借款人人清偿债务,客观上减少了借款利息损失和信用损失。三是代替还款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的约定。因此,主动替他人还贷可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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