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10 07:49:3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郭靖与杨过于2003年5月协议合伙开办饭店,郭靖出场地,杨过出资10万元,合伙经营期间5年。双方合伙经营一年,之后双方不再继续经营。杨过起诉请求郭靖退回出资10万元。郭靖以合伙经营亏损、且未收到其出资为由抗辩。
律师观点
法院应通知郭靖限期提交帐目,否则推定杨过主张合伙经营盈利的事实成立。
法律分析
合伙解散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只有经过清算,才能根据清算结果,以处理合伙财产所得价款来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的,合伙人有权请求返还出资。未经合伙清算,不能确定盈利或亏损或平本的情况,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诉请返还出资的。法院经向杨过释明,杨过拒绝申请审计清算而判决驳回其诉请。由于合伙解散后的清算是法定必经程序,杨过的诉请能否支持取决于清算结果。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当事人双方申请合伙清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不申请合伙清算的,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参照《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先清偿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所欠税款、然后清偿合伙债务,如有剩余的,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分配利润。也就是说,合伙人需要对合伙财产进行处理变现,然后按上述顺序进行清偿。不能未经处理合伙财产并以变现财产清偿债务就判决退回杨过的出资。
此外,如果郭靖持有合伙财务帐目,又拒不交出,致使合伙清算无法进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应通知郭靖限期提交帐目,否则推定杨过主张合伙经营盈利的事实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