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09 12:28:44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江华瑶族自治县贝江乡黄沙村黄竹院组架对源山场生长有15株楠木(其中5株为幼树),林权属盘某某父亲等11户村民共有。2012年8月的一天,盘某某到莫某某家遇见广东省连州市人莫某平等人,莫某平得知盘家有楠木树,便问盘是否卖,盘说是几户人共有的,需几户人家同意才卖。其后,莫某平告知其老板罗某某,罗表示同意购买楠木,并由莫某平经办此事,莫某平又委托莫某某具体经办此事。同年9月的一天,莫某某与盘某某到架对源山场查看楠木树,并对其进行测量。尔后俩人商定由盘某某负责从村民手中买下楠木树,再以45000元价格卖给莫某某等人,采伐手续由莫某某等人负责办理。其后,盘某某以5500元的价格从共有人处买下山场上的楠木树。同月,莫某某在付了20000元给盘某某后,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就与其雇请的民工一道进入山场将所购买的楠木树采伐、断桐、挖蔸。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采伐的10株楠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楠木),采伐蓄积6.7365立方米。
案发后,盘某某、莫某某分别于2012年12月12日、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和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 ;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俩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