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刑事辩护律师:故意杀人罪案件辩护词
时间:2012-11-06 19:12:57 作者:吉安律师事务所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吉安刑事辩护律师:故意杀人罪案件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之子张小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杀人一案一审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多次阅卷以及今天上午的法庭审理,现就本案相关事实和定性等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依法采纳为感!
一、被害人夫妇在引起本案的起源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处罚。
1、被害人刘某某本来已死,不应该再去追究他在本案中的对与错,但是为了审判和辩护的必要,本辩护人还是不得不说,被害人刘某某及妻子罗某某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点不对之处:
(1)不应该无端怀疑我的当事人偷了他的稻谷喂养鸭子,偷东西是很容易毁掉一个人的名声的,不应随便怀疑。虽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改为践踏稻谷,也同样是无事挑起事端。
(2)罗某某还用赶鸭子的竹杆在水库里打鸭子,这显然是错上加错。被告人见被害人如此冤枉自己,还动手打鸭子,在警告无效的前提下,才一时气愤把罗某某推入水库的水里把衣服给湿掉了,但没有产生后果,此次算纠纷的话,也本应就此了结,可是到了傍晚,被害人还是不肯就此罢休,就有了下面的第三个过错。
(3)当晚被告人吃完晚饭后,扛了一包饲料准备上水库养鸭,但被害人继续纠缠不休,采用欺骗的方式不允许被告人走,并骗被告人有罗某某家人来处理下午的事,逼被告人一定要去他家里。可是到了他家里,被害人夫妇不是讲道理,一开始就进行激烈的争辩,没说上几句,被害人夫妇就开始拉扯被告人,罗某某并用竹禾担打了被告人的额部,此情此景,才激起了被告人的极大愤慨,才发生了后面的伤害被害人的事情。以上事实不难看出,被害人夫妇是存在重大过错的。
二、起诉书对本案定性故意杀人不当,应为故意伤害。
(一)被告人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没有想要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从案发当时的几分钟来看,被告人没有想到要去杀害被害人,虽然被害人的妻子用竹禾担打了被告人,但被告人当时只是想急于离开现场,而没有意识要去打死谁,也用不着打死谁,没到你死我活的生死关头,所以杀人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庭审中,被告人反复强调没有杀人的想法,以前也无怨无仇。
(二)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被告人只是打了被害人一长凳,且刚好打在头部,若想致被害人于死地,那么被告人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是可以去打第二下、第三下的,但是结果是只打了一下,所以足以说明被告人打被害人,只是为了脱离现场,避免矛盾,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客观行为。
2、从证人张某某在路上见到被告人用手摸额头,并发出“哎哟、哎哟”的声音来看,被告人在击打被害人前是被罗某某用竹禾担打到了额头部位的,起诉意见书对此有了认定,但是起诉书对此没有认定,对此事实,请求法庭予以认定为感!虽然随手顺手拿板凳打了被害人一下,但充其量只能算是伤害。打完这一下,被告人就离开了现场,不知被害人后果如何,所以不存在放任结果的发生,也不属间接故意杀人。
3、被害人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也认可是故意伤害。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有悔改表现。
四、被告人属初犯、偶犯,是在一个偶然的时间里犯下的罪行,并无准备行为等。
五、平时表现良好,是一个遵纪守法的村民,请求从轻处罚。
六、关于赔偿问题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及亲朋好友等,不顾政府的劝阻,把被告人自己连同三兄弟的所有家产都吃光、用光、砸光,被告人的家属还借钱处理后事,包括自有的、借来的,一共有八、九万元之巨,而按当时的赔偿标准,也不过如此,所以原告人还要求赔偿208372元,明显过多。但适当的赔偿,被告人还是同意的,但是赔偿能力有限。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考虑为感!
代理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知法、用法,法治兴,则国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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