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3 00:09:48 作者:张律师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专栏
陕西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含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公共场所人身损害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14129元×20年==282580元;
2、农村居民:3438元×20年==68760元;
二、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14129元×20年==282580元;
二级伤残为282580元×90%==254322元;
三级伤残为282580元×80%==226064元;
四级伤残为282580元×70%==197806元;
五级伤残为282580元×60%==169548元;
六级伤残为282580元×50%==141290元;
七级伤残为282580元×40%==113032元;
八级伤残为282580元×30%==84774元;
九级伤残为282580元×20%==56516元;
十级伤残为282580元×10%==28258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3438元×20年==68760元;
二级伤残为68760元×90%==61884元;
三级伤残为68760元×80%==55008元;
四级伤残为68760元×70%==48132元;
五级伤残为68760元×60%==41256元;
六级伤残为68760元×50%==34380元;
七级伤残为68760元×40%==27504元;
八级伤残为68760元×30%==20628元;
九级伤残为68760元×20%==13752元;
十级伤残为68760元×10%==6876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1、城镇居民:10706元×(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元。
2、农村居民:3349元×(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元。
四、丧葬费:
30293元÷12个月×6个月==15146.50元。
五、备注:
1、根据2010年陕西省统计局的统计:
陕西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4129元,
人均消费支出为10706元;
陕西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438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49元;
陕西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293元。
2、上述赔偿统计数据,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计算统计。可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公共场所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