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高晓军:毁人结婚照,要赔精神损失

时间:2008-04-01 09:51:37    文章分类:消费者权益

    编者按  

    精神情感上的损害,通常是无形的,因此很难估价,但是现实中几乎所有的事物都与精神情感息息相关。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究竟涉及哪些方面?一件纪念品的损毁、一件商品的变质,一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都可以索赔?而索赔金额的高低又因何而定?本版今日起推出“精神损害赔偿系列”,将为您一一解答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案例1  结婚照片被毁 夫妻索要精神赔偿  

    2007年10月3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民方先生和妻子喜结良缘。为了记录下这难忘的日子,方先生特意请来了市内某个体影楼的摄影师负责婚礼的全程照相。当天晚上,摄影师将照片输入电脑中,并删掉原始资料。不料,电脑却中了病毒,感染了所有内存文件,虽经全力挽救,但方先生的婚礼照片还是无法恢复了。得知消息的方先生和妻子气愤不已,于是找到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影楼赔偿自己精神损失1万元。  

    案例2  胎毛笔没做成 父母索要精神抚慰  

    2007年5月18日,大连市甘井子区的谭先生夫妇喜得贵子。和许多幸福的父母一样,他们也想将宝宝的胎发制作成胎毛笔和胎毛画留念。谭先生随后联系上了一家可以制作胎发纪念品的工艺品店,双方签署了《加工承揽合同》,各执一份。随后工艺品店工作人员来到谭家从孩子头上剃下胎发,并收取了200元的预付金。   

    不料,3天后谭先生接到了工艺品店的电话,对方称由于工作不慎将谭先生儿子的胎发丢失,想退还谭先生所交的200元并给予100元赔偿金。而谭先生夫妇对这种解决方案不满,认为儿子的初生胎发对自己有特殊的意义,工艺品店将其弄丢给两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故两人向工艺品店提出了索要精神抚慰金1000元的要求。   

    [律师看法]   

    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宗宝璋律师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方先生托付摄影师拍摄的是特定时间内的特定场景和过程,对新婚夫妻及亲友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和精神需求价值。由于内存卡的内容已经不可恢复,这对新婚夫妻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因此,影楼应该承担方先生夫妻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样,婴儿的初生胎发被剃下后不可再生,故胎发普遍被人们视为一种纪念物品。现工艺品店将谭先生儿子的胎发丢失,应属于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的情形。该工艺品店同样应该对谭先生夫妇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高晓军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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