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时间:2008-04-26 15:34:50    文章分类:婚姻与继承

上      诉      状 

    上诉人:郭#、男、1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高晓军   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孙#、女、1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涧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涧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财产归属。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定性含糊。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 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发展良好,时常也会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这是很正常的事,是每个家庭在平凡的生活中都会遇到的。尽管有些磕碰,但被上诉人还是尽力维护着夫妻感情,为小家庭的建设尽职尽责。被上诉人结婚至今没有工作,家庭生活的全部开支均由上诉人承担,因此被上诉对这个家庭是有着巨大贡献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生活之所以闹成目前这样,主要原因还是被上诉人家长在处理小夫妻之间的矛盾时方法欠妥,过错不在上诉人。

    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郭亮接触异性方法欠妥,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好像是含糊的将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原因归结为上诉人。“接触异性方法欠妥”不是一个法律上的定性,一审法院既然没有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与她人非法同居的证据,就应该明确认定上诉人在此方面没有过错或是对此证据不予采信,为何又有 “接触异性方法欠妥”之说。

    二、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的财产定性不清,财产划分不公。

    1、一审法院将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但上诉人交纳定金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前10个月,故此定金(一万)应视为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房屋价值中扣除裁归上诉人所有。而一审法院却将其笼统的定性为共同财产一并做了处理。

    2、购买房屋首付款84191元,装修购家具六万多元,付贷款6605.28元是上诉人父母的借款出资,由于购买房屋是上诉人结婚之前就已有的意思表示(交付定金行为),故上诉人父母为此而借款出资是对上诉人婚前意思表示的赠与,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同时一审中被上诉人也承认以上所有的费用都是上诉人一方的出资,被上诉人没有为此付出一分钱的代价,因此,这部分的出资应视为上诉人个人财产。即使退一步说,上诉人父母的出资赠予是针对上诉人夫妻的增予,因此而认定为共同财产,那么在上诉人无过错且为家庭付出较多的情况下也应将房屋的多半或一半裁归上诉人所有,而一审法院却将房屋所有权裁归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只是支付上诉人购房款45398.14元,此种划分实是不公。另,一审法院对坐落在洛阳市涧西区军安小区别不同情况22-2-302号住房的财产价值认定有误,其未考虑房屋的增值部分既房屋的自然孳息,房屋现有价值应是当时的出资价加上升值部分既自然孳息才是房屋现实价值。一审法院对此房屋的裁属应以现有价值为基础进行划分。

    3、家庭其他财产,全友家私一套,实木床一张,床垫两张,茶几餐桌餐椅一套,电脑桌及椅子一套,海尔热水器一台,西门子灶具一套,西门子抽油烟机一台,格兰仕光波炉一台,九阳电磁炉一台,多功能衣架一套,摩托车一辆,一审法院既已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诉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生活需要一分为二合理分割。

    4、电脑数码相机MP3在被上诉人处,未列入一审财产分割目录,属遗漏财产,望二审法院一并裁定分割,                                   

此 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20##年4月26日

执业机构:河南大進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洛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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