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4-01 09:55:10 文章分类:消费者权益
照片在照相馆丢失
2006年1月,30岁的沈阳市民小张带着女儿来到了沈阳市皇姑区某婴儿服务中心,签订了拍照合同,合同约定该中心为小张的女儿拍摄百天和半岁照片,20张版权入册,总价款368元,2006年1月17日,小张交了100元的订金,其后女儿分别拍摄“百天”和“半岁”照。
但未等照片制作出来,小张接到通知,服务中心将女儿的照片(“百天”全部照片,“半岁”大部分照片)在电脑中丢失,无法履行合同。于是小张将该服务中心起诉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将未丢失的照片版权返还给原告,退还押金1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000元,赔偿原告夫妻在打官司期间的误工费500元。
对此,被告婴儿服务中心辩称,同意将原告女儿未丢失的照片返还,订金100元退还。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8000元,因在给原告女儿照百天照时,原告用自己的相机和他们一起照的,半岁照还有一部分未丢失,将百天照丢失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所以只同意给500元。
【法官说法】照相馆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服务中心存有小张女儿20余张“半岁”照片版权,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能够部分履行,小张应从中选出10张照片并支付相应价款,原告交付的100元订金应作为相应价款付给被告,因此被告可不退还100元订金,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原告女儿“半岁”照片10张及版权。
法官哈舒翼表示,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的主张,因原告女儿的“半岁”照片尚有留存,故该部分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原告女儿的“百天”照片,因被告全部丢失,法院酌情考虑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请求。
【特别提醒】特定纪念物品损毁应赔偿
法官认为,类似百天照片、半岁照、结婚照等在固定日期进行留影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具有特定性与唯一性,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和特定意义的纪念物品,有很大的纪念意义,这个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法官通过本报提醒照相馆等商家小心操作、注意备份,也希望家长们选择有资质、有信誉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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