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高晓军:商家单方告示没有法律效力

时间:2008-04-01 09:56:25    文章分类:消费者权益

    某些商场以店堂告示等形式张贴《商品退换货规定》或《商场购物提示》,其中有条款规定,烟、酒、化妆品、内衣等商品不能退换。

  ●点评意见:      
  
   首先,这是一个单方要约,不构成约束力;其次,既然烟、酒、化妆品、内衣等都是普通的产品,就必须接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表面上这是一个免责条款,但《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一是对人身造成伤害时,二是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损失时,均不能免责。如果此类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商场就应该按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责任。商场在不分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做出这种规定,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专家建议:      

    这其实是大商场嫌麻烦不愿改进管理所致。现在,许多小商店售出的这类商品都采取做特殊记号的方式进行退换,大商场也可以做到。

  某些商场规定,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点评意见:      

    首先,这同样是一条无效的单方告示;其次,这一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场应明确告知消费者,特价因何而来,到底是商品本身存在瑕疵,还是商场促销的需要,如果商场不履行告知义务,就不能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第三,特价商品同样是商品,只要商品有瑕疵,消费者无过错,商场就理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专家建议:      

    商场应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只有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才能避免此类消费纠纷的产生。广大消费者不要因为特价商品便宜而自觉理亏,不与经营者计较。

  某些商场规定,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意见:      

    如果消费者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那肯定是不会有赠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者拿到的赠品实际上也是花了钱的,只不过商场把赠品的钱加在了主要购买品的身上而已。《合同法》第190、19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只要赠品有瑕疵,消费者本身又无过错,商场就要担责。

  ●专家建议:      

    商场提供的赠品不仅必须是合格商品,而且有义务提供“三包”服务,这是商场的义务,更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某些商场开展商业活动或提供服务时,经常在最后加上一条“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在本商场”或“本商场保留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意见:      

    这条不仅是无效的单方告示,而且可以说是“霸王条款”。商场对自己开展的活动当然有一定的解释权,但决非全部的解释权,此举侵害了消费者的索赔权和司法救济权。《消法》和《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了,就应该按照商业习惯、普通逻辑或生活经验进行理解;如果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产生了歧义,就应做出不利于合同制定方的理解。因此,对合同的解释权,应当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拥有。而其最终解释权,则在于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开展活动的商场。

  ●专家建议:      

    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体现了商场在心理上对消费者居高临下的不平等关系。对于这种“纸老虎”式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某些商场在其《存包须知》中规定,寄存物必须在当天营业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商场不承担保管责任并有权对寄存物自行处理。

  ●点评意见:      

    这条格式条款的后半部分问题严重。就寄存物保管期限而言,商场有权依法保护自身利益,但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就算是逾期违约了,也只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丧失寄存物这么严重的责任。从法律角度上说,对寄存物自行处置与犯罪无异,因为它侵犯了寄存物所有人的所有权。

  ●专家建议: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即便消费者寄存物的留置时间很长,商家也只能按遗弃物的程序进行处理,决不能自行处置。否则,商家将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侵权后果。

  某些商场在其《存包须知》中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      

    商场要消费者存包,是为了方便自己的管理,同时给消费者提供一个比较舒适的购物环境,以吸引人气。据此,它不仅不是服务性的,而且还是商场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同时,它还带有强制性,权利全是商场的,义务全是消费者的,自然不能免责。只要消费者存了包,拿到了存包凭据,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商场要承担责任。

  ●专家建议:      

    有条件的商场最好在入口处就把消费者自带的包密封,并允许消费者带进商场自行携带、保管。如此一来,既提高了商场的管理水平,又能有效减少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某些商场在其《存包须知》中规定,寄存物丢失最高赔100元或200元。

  ●点评意见:      

    商场无权规定赔偿的最高额。这只是商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已,目的就是为了减轻经营者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消费者可以不予理睬。

  ●专家建议:      

     尽管这种规定从法律上讲是无效条款,但此类纠纷一旦发生,消费者往往面临着举证的难题,索赔相对困难。建议商场最好在消费者存包时进行一些简单的验收,以减少双方举证的难度。

     此外,专家们还对尽管不是格式条款,但在商业领域普遍存在的不良行为,比如某些商场擅自设立“第二道关卡”违规检查消费者所购物品或在购物票上加盖购物章,收银不找零等现象进行了点评。

  ●点评意见:      

     商场设立“第二道关卡”目的是为了自己管理上的方便,威慑极个别有不良行为的顾客。事实上,到商场购物是一个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在收银台交割完毕后,双方的合同也就履行完毕,物品的所有权就归顾客所有了。此时商场再检查顾客的付款证明甚至是所购物品,不仅给消费者增加了麻烦,而且在潜意识里把所有的消费者都当成了小偷,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而商场不找零同样是为了自己经营管理上的方便,并从中渔利。在国家没有取消零钞的情况下,商场擅自规定不找零,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而且违背了国家的货币政策。

  ●专家建议:      

     顾客到商场购物,与商场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商场减少经营风险的目的可以理解,但决不能以伤害消费者的尊严和侵占消费者的财产为代价。 

                           高晓军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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