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29 17:30:12 文章分类:刑事案例
临近佳节,盗窃行为,尤其是小偷小摸的扒窃案件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法院审理,2011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在某菜市场,以使用镊子扒窃为手段,将张某有裤兜内的现金231元盗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可以成立盗窃犯罪,不再受原盗窃罪中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对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处罚均表示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