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扒窃231元被罚拘役

时间:2011-12-29 17:30:12    文章分类:刑事案例

 近日,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公开宣判了一起适用刑法修八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整。

  临近佳节,盗窃行为,尤其是小偷小摸的扒窃案件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法院审理,2011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在某菜市场,以使用镊子扒窃为手段,将张某有裤兜内的现金231元盗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可以成立盗窃犯罪,不再受原盗窃罪中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对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处罚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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