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06 08:49:17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律师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王成律师解读: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后来为正确适用上述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于1999年6月制定了此解释,引导司法机关办理单位犯罪案件。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王成律师解读:该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具体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从当初的立法本意看,处罚单位犯罪的实质是为处罚法人犯罪,但是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单位犯罪,而不是使用法人犯罪的称谓,主要是由于我国现实中除了存在法人外,还有许多非法人单位,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也要适用法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对于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应该属于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的范畴。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实施犯罪行为,不适用单位犯罪,而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王成律师解读:该条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专门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的问题而作出的明确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某些犯罪分子为规避刑事法律制裁的心理而实施的以公司、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作掩护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判处犯罪量刑不同,一般而言,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比自然人犯罪判处的刑罚要轻许多,故此该条明确规定因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成律师解读:该条主要明确了在司法实践中虽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但若将违法所得并未归入单位所有,而是由实施的个人私分,对其参与实施的犯罪并私分违法所得的个人如何处罚定罪的问题。此规定目的为防止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名义作为掩护而实施犯罪不易被司法机关发觉,另外也是为了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单位犯罪要比自然人犯罪在量刑方面较轻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