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时间:2014-11-30 21:03:30    文章分类:权威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诈骗公私财物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务八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务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执业机构: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济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股份转让 公司并购 外商投资 房产纠纷 合同审查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成律师 > 王成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