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07 13:03:10 文章分类:实务指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刑事律师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审查与判断刑事案件批捕条件需要三个必要条件构成。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事实要件。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证实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需要具备的三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了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从内容看是犯罪痕迹与现象的客观反映,而不是靠人主观臆测或者琢磨的事实;从形式上是通过一定的形式能感觉的客观存在,符合一定的要求;(2)有证据证实该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的;该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事实,且该事实已经有证据足以认定系犯罪嫌疑人所为。(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点:一是已经有证据某一具体罪名的四个要件均以完备;查证属实是指证据不仅具备证据的三性要求,而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链接与印证。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刑罚要件,即检察机关作出批捕与不批捕决定的衡量标准,审查与判断刑事案件,不仅需要判断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且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来分析可能将来需要承担的刑罚条件;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缓刑、免刑的,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可能被检察机关批捕。这里的可能是指根据现有的事实与证据所作出的一种初步判断,随着案件进程的推进与深入,批捕以后可能会发生很多变化,不能仅仅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作为审查批捕要求的唯一要件,因此,即使批捕以后亦可能随着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审查批捕刑事案件的变化,由批捕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
三、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等方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有批捕必要的,即批捕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这里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三个方面的要求:(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可能继续犯罪,如为报复而继续杀人,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予以逮捕。
四、除外情形,即批准逮捕的例外情形;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犯罪嫌疑人即使符合批捕的三个要件,但是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保外就医情形,或者《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不适合羁押条件,亦应该不予批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