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0 11:55:30 作者:王成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风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86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据此应当认为,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案的实质性条件。也就是说,审查后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起点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满足了刑事立案的基本条件,应当予以刑事立案。
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说,我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中的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都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对于任何涉及走私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或者制造毒品的案件,不论数量多少,情节是否恶劣,都应当予以刑事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