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0 13:47:51 文章分类:刑事风险
所谓受贿罪的主体证据主要是指藉以证明行为人具有受贿罪主体身份的证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证据主要由两部分构成:1、行为人的身份证据;2、行为人的职务便利证据。
一、 身份证据
所谓身份证据是指需要证明自然人身份和职务身份的证据,主要有一些:
1.自然人身份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年龄、性别、出生地、居住地等自然情况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证据。即能够证明行为人在国家机关的供职证明、工作简历及现任职务证明等证据材料。
3、国有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在国有单位的供职证明、现任职务证明、工作简历及所供单位的国有性质证明等证据材料。
4、受委派身份证据。即证明行为人系受国有单位委派的供职证明、委派证明、工作简历及其委派单位的国有性质证明等证据材料。
5、协管人员身份证据。即证明行为人系协助乡、镇政府从事“七项”特定行政管理事务人员的相关政府文件、协管职责要求、现任职务、工作简历等证明材料。
2、职务便利证据
所谓职务便利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在其职务上具有能够方便顺利地实现某种目的的条件的证据,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要求,其职务便利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岗位性职务便利证据。即:证据行为人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单位工作的岗位职责、权限、义务及相关便利关系(例如主管、负责)等证据材料。
2、承办性职务便利证据。即:证明行为人承办某项公共事务(包括常规性事务和临时性事务)的具体职责、权限、义务及其相关便利关系等证明材料。
3、特殊地位便利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具体位置及其相应的便利关系的证明材料。
4、特定公务的便利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所从事工作性质(例如集体公务、单位公务)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行为人系协助基层政府从事“七项”特定性公务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