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解析

时间:2011-04-23 22:44:50    文章分类:实务指南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解析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也包括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所谓“进行非法活动”,既指进行犯罪活动,也包括进行违法活动。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制定立案标准的时候,考虑到,如果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还是应当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不应当按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应当是危害行为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行为。基于这种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数额达到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类型的挪用公款立案,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对于为达到这个数额标准的,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 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刑法将挪用公款罪区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规定,每一种情况反映出不同的社会危害性。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相对于进行非法活动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的多,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立案标准的时候,将进行营利活动类型的挪用公款立案条件规定为1万元至3万元以上。所谓“进行营利活动”,是指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投资、经营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至于该投资、经营活动是否真的营利则不是法律所要考虑的问题,即使是亏损,该种行为的性质仍然是营利活动。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这种情形的挪用公款罪主要是指,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或者享乐。对这种类型的挪用公款行为立案侦查需要掌握两点:一是挪用数额达到1万元至3万元以上;二是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立案。所谓“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发现前 已超过3个月未还。如果行为人在3个月内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可由主管部门按照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如果在案发前,行为人已经将挪用的公款本息归还,但归还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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