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4 19:45:40 文章分类:刑事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查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介绍贿赂案件涉嫌下列两种情形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赂,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赂,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②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个规定采用两分法,即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数额标准。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标准;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为立案标准。同时,这个规定还坚持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相统一的原则,以介绍贿赂数额为原则,以情节为补充,明确规定,介绍贿赂数额不满规定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以立案。这些严重情节包括: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所谓“非法利益”,按照我们的理解应该是指法律法规禁止的利益,也包括谋取违反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不仅如此,我们认为非法利益还应当包括谋取违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简单说也就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这里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3次以上向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介绍贿赂,表现出介绍贿赂者得主观恶性;二是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前者讲的是次数,包括向1人3次以上介绍贿赂,也包括向多人介绍贿赂合计3次以上。后者讲的是人数,指的是向多人介绍贿赂,合计3人以上。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是掌握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管理权的人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不仅是为了获取更大的不正当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党政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考虑介绍贿赂的情况复杂,有的案件介绍贿赂达不到规定的数额,但是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如介绍贿赂,撮合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有害食品药品等,由此造成大量农田绝收或者减产,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对这种情况要作为特例从重掌握立案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