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颜律师成功代理发动机进水拒赔保险案件

时间:2012-08-22 14:20:5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12年7月21日,特大暴雨袭击北京,多数保险公司对投了车损险没投涉水险的发动机进水车辆拒绝赔偿。公开数据显示截至7月24日,北京车险的报案涉及发动机损坏的有1993件。据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数据显示涉水险投保占比在8.2%,按此算,约有1829件受损发动机将面临拒赔。

不少受损车主提出质疑,保险合同明确规定“车损险”的赔偿包括“暴雨”损失,而“车损险”,岂能不包含最严重、最关键、最值钱的发动机损害的赔偿?

律师提示:保险公司在制定车险条款时,“霸王条款”已经涵盖在其中,大多数车主正是吃了车险条款的“亏”。不少车主以为购买了车全险,保险公司就会对所有损失进行赔付,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属于车损险免责范围。仔细阅读车损险的条款,才能在“责任免除”中发现,发动机进水后造成发动机损坏的不予赔偿。即使投保了涉水险,若不仔细阅读涉水险的“免责范围”,二次点火将被拒赔,不少车主就是在不知情下,二次点火被拒赔,着了保险公司的“道”。尽管有白纸黑字,这次保险公司仍被推向了风口浪尖,一时之间,保险业形象大打折扣。

君颜律师展在新浪微博发出征集车主维权的消息,短短时间转发近千次,不少车主私信表示委托君颜律师维权。中央电视台对此事进行了采访,晚间新闻播出后,更多的发动机进水被拒赔车主打来电话,很快就受理了二十多位被拒赔的车主的委托。君颜律师依法维护车主合法权益,搜集各地胜诉案例,与保险公司谈判时据理力争,积极促成车主与保险公司达成修车解决方案,大多数车主与保险公司和解,发动机进水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还有河北、天津等外地的受害车主闻讯后也来北京请君颜律师代理发动机进水拒赔保险案件。

君颜律师认为:暴雨、洪水、热带风暴等造成行驶中的汽车发动机进水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没有明确向车主解释,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为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再者,根据保险理赔近因原则,导致保险车辆受损的近因是暴雨,不是发动机进水。认定近因的两种基本方法:(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终损失的近因;(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事件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本案无论采取哪种基本方法,都可以得出产生风险的原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暴雨。在暴雨当中行驶,从而导致发动机进水最终导致被保险车辆受损,显然暴雨是导致车损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进水显然是间接的原因,所以暴雨中发动机受损被告应当赔付。在保险条款前后不一致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作有利于车主的解释。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君颜律师的维权行动受到了车主的赞扬,取得了练好的效果,而保监会的表态,也说明了君颜律师本次行动的正义性。“2012年7月31日,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关于极端天气造成的案件理赔工作;主动承担车主自行施救后产生的合理费用,对受灾严重的企业和地区启动预估预赔程序,并特别提出,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也公开表示,虽然保险公司对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给予赔偿的态度各有不同,但保监会仍然倡导各家公司采取宽松理赔的方式。只要不是人为的,对投保涉水险的车主在发动机进水后二次点火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执业机构: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银行保险 股份转让 消费维权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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