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06 20:25:42 作者:王爱东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共同居住的公产房因为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因此当事人对公产房如何分配往往会发生争议。但是公产房因为是公产,当事人对居住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因此对该房屋的分配不能按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予以分割。
实践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解释,下面就离婚案件中的公产房该如何分配作简单介绍。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