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伤残划分依据是什么?

时间:2008-10-11 13:40:43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I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止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发生下列损伤可以被评定为II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下;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或功能不全,心功能I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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