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04 17:09:25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案由
“睡床高屏”等八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 xxx
被请求人:石家庄 xx 家具公司(原石家庄 xx 家具有限公司)
案情
请求人 xxx 是本案所涉 8 个专利的所有权人,并许可自己经营的公司深圳市 xxx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这八项专利。请求人称其公司在 2004 年 9 月发现被请求人石家庄 xx 家具有限公司也在生产、销售仿冒所涉专利的家具产品,且销售带有很强的针对性,只要有请求人公司专卖店的地方就有被请求人的专卖店,还诋毁请求人公司的商业信誉,给请求人公司的销售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人公司向被请求人发了律师函。 2004 年 9 月 6 日 ,被请求人回函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再生产。但 2004 年 10 月 23 日 ,请求人公司发现被请求人仍在销售仿冒的产品。为此,请求人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公开在媒体上道歉、赔偿损失贰佰万元。
诉、辩双方理由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明知自己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仿冒其专利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却还继续这种侵权行为,实在是忍无可忍。此举严重扰乱了请求人的专利产品市场,给请求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请求人辩称:自己的产品对其中 03356312.8 、 03356310.1 、 03356316.0 、 02307582.1 四个专利不构成侵权;与 03356311. x 、 03356309.8 、 03356305.5 三个专利产品近似,但接到来函后,已停止生产和销售;而 200430032690.6 号专利还在申请中,尚未授权,不受法律保护。
处理过程和结果
经书面审查,我局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处理请求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于 12 月 13 日 作出受理决定。
我局受理该案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送达给被请求人,并 做了现场调查笔录和检查笔录。
根据案件的情况,我们决定先尝试调解,并与双方取得了联系,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的意向,结果双方都同意调解。考虑到请求人在深圳,诉讼成本较高,我们本着为当事人服务的宗旨,在调解前就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对双方的底线也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
在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我局于 2005 年 1 月 24 日 主持了调解,经过艰难的谈判和我局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本着互谅互让、共同发展的态度,达成了调解协议:被请求人向请求人道歉,表示今后不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向请求人赔偿五万元,请求人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评析
由于家具行业的特殊性,形状、颜色、图案都带有很强的潮流性,效仿虽是一条捷径,却也需支付昂贵的学费。企业发展固然很难,但还是自己的东西用着踏实、用着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