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20 17:27:44 作者:李钦白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替朋友出气故意杀人被判死缓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本稿】 发布时间: 2008-05-19 10:44:19 来源:
三峡传媒网讯(记者 徐志全 通讯员 木子 丁勇) 16日下午3:30分,云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厅内座无虚席,审判大厅外也站了不少旁听观众。随着法警将三被告人带到审判大厅,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2007年“国庆节”发生在云阳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宋国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章华(化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陈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替人出气酿命案
2007年国庆节的晚上9时许,在云阳新县城外滩广场“梦之都”慢摇吧的吧台处,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本案死者熊青山)在点酒水时把一服务员孙某的工作牌拉过来看,这一情景被该酒吧服务生陈超看见。
因孙某系陈超的女朋友,事后他问孙他们之间是否认识,孙说不认识那个人,陈超很生气,认为自己女朋友被人欺负了,于是就给自己的朋友宋国银打电话,电话中称自己被别人欺负,让他来帮忙出气。当时宋和王某、朱某、章某正在“金碧辉煌”喝完酒,他们接到电话后四人坐出租车就赶到“梦之都” 慢摇吧,陈超即向宋国银等人指认了熊青山。
在慢摇吧的卫生间内,陈超又拿出伸缩铁棍交给宋国银,宋又将伸缩铁棍交给章某。就在当晚23时许,熊青山离开“梦之都” 慢摇吧,宋等人尾随至“梦之都”大门口,宋国银就用随身携带的匕首连刺熊青山五刀,章华也用伸缩铁棍击打熊青山背部,熊青山受伤后逃跑,但二人继续对其追打后逃离现场。熊青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法医鉴定,熊青山死因为失血性休克及心包填塞所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件发生后,宋国银等人很快逃离了现场,后陈超为他们在云阳某酒店安排了住宿,当听说被打的人死了,陈超拿出银行卡,说卡上有400元钱,让宋国银等人赶快外逃。
当晚,宋国银等四人租车就逃到万州,然后先后又逃往开县、成都、重庆等地。案件发生后,云阳县公安局对该案十分重视,抽调大量的警力,对案件展开调查,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通过警方的努力,宋国银等人于2007年10月11日被重庆火车北站站前治安派出所抓获。陈超也于2007年10月15日被湖南省望城县公安局抓获。
刑事和解缓和冲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超指使宋国银、章华故意伤害被害人熊青山,致其死亡,陈超在事前并指认了被害人,还提供了伸缩铁棍,其伤害主观故意明确。对宋国银等人在伤害过程中使用铁棍可能致被害人死亡应该有所预见,不管是被害人死亡结果是铁棍还是其他凶器造成,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宋国银持匕首捅刺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心脏被刺破而死亡,从其伤害部位、使用凶器、捅刺的刀数、力度都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章华在宋用匕首捅的同时也用伸缩铁棍击打被害人,与宋国银系共同犯罪。
鉴于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5万元,被害人父母对三被告人表示凉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于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国银、陈超从轻处罚,章华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加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凉解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本案应用刑事和解,通过民事赔偿能达到被害人谅解的程度,这对被害人权益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切实的保护,刑事和解能缓和一种更深的潜在的冲突,更有利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