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20 17:59:40 作者:李钦白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丈夫强奸前妻被免予刑事处罚
向某某与伍某某曾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07年5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向某某经常去看女儿,也多次与伍某某同居发生性关系。2008年9月28日,向某某与伍某事先联系,并告知当天晚上到伍某某住处,当天晚上向某某与前妻伍某某发生争吵后要求与前妻发生性关系,被伍某某拒绝,并称:“我给谁搞就可以,就不给你搞”,向某某于是就强行与伍某发生了性关系。伍某第二天报案,公安机关将向某刑事拘留,后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向某和伍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女方并表示对向某谅解,要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造成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故判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本案构成犯罪不存在争议,关键是免予刑事处罚是否量刑适当。因为按照《刑法》236条规定,强奸罪处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本案中被告人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从案件情况来看,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其他强奸罪有区别,双方原先是夫妻,离婚后也多次同居,发生性关系,本次因为双方发生口角,女方才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特别是后来前妻对其进行了谅解,双方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后果较小,即使在法定刑以下处刑仍然为重。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对其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按照程序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