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26 13:47:07 作者:李钦白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农民工维权路在何方?
农民工维权是一个热门话题,我国的农民工已经超过两亿人,我县外出务工人员超过30万人,对农民工的权益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但农民工权益仍然常被侵犯,农民工维权仍然充满艰幸。我们就来看看本案中的农民工潘小勇是怎样去维权的?
潘小勇是一个砖工,随着云阳县三峡移民的搬迁,城市大规模的建设,他也从农村来到县城务工。2005年的一天,正在工地做工的潘小勇,从几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来,摔伤大腿,导致股骨骨折,经过县人民医院几个月的治疗,施工单位为他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但后来施工单位拒绝继续支付其余费用。
施工单位说:你自己违章操作,那你得承担一部分责任。
潘小勇说:我给你做工,你叫我怎么干,我就怎么干,我为何要承担责任,再说出事是大家都不愿意的事情。
于是双方形成了僵局,潘小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聘请了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就开始调查取证,然后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潘小勇在本次事故中为工伤。
潘小勇心想工伤认定下来了,自己很快就会获得赔偿!可是他哪里想到,这只还是维权的开始!
用人单位接到工伤认定,他说,那我不服工伤认定,我要申请行政复议,后来复议机关很快做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
可是用人单位还是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建议插播法院审理案件时的画面或审判庭实况空镜头)认为潘小勇虽然有违章操作的行为,但不影响对其工伤性质的认定,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只能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
可是用人单位还是不服,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也维持了一审判决。这么一折腾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工伤认定总算结束,潘小勇又在想,该走的程序也差不多了,看你还有什么说的?
可是接下来的更是艰难的维权,在工伤认定程序完成后,潘小勇按照规定申请劳动能力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7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可是用人单位认为7级太高,要赔偿7-8万,那我不服,我还得申请再次鉴定,可是让用人单位没有想到的是,再次鉴定为6级。这一鉴定,用人单位那更不服了,没有想到自己对7级不服,再次鉴定却成了六级,关键是6级比7级要多10多万的赔偿。
到这里,潘小勇的鉴定程序也完成了,于是他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关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潘小勇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8万余元。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又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又提出了一个要求,对潘小勇的伤残进行司法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所以就没有支持用人单位申请司法鉴定的请求,人民法院还是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潘小勇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8万余元。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不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司法鉴定是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案件中再次鉴定是最终结论。一审判决后,但用人单位不服,上诉到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这样一个工伤认定和鉴定、一裁两审就将近3年时间。
潘小勇心想,自己这官司总算完了,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吧,但在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又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院又受理了该案,但中院还是决定不进入再审。
在历时将近4年时间的维权,潘小勇也记不清自己拄着双拐,往返于劳动部门和法院多少次,(插播一镜头)本案在2008年上半年,最终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在潘小勇让步的情况下,最终获得15万元的工伤赔偿。
我们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一个工伤案件的所有程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最后才是执行。劳动者维权时间长,成本高,程序多,一般就要经过一年多,最长的要三、四年。我们可以想象到劳动者在这期间要受多少煎熬,他们不但身体受到伤害,而且还要承担很大的精神压力。
但我们也要提醒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解决,如果一旦形成诉讼,用人单位也要增加成本,如支付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还有就是工伤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拖的时间越久,支付的工伤生活津贴的时间越长,到最后赔偿也就越多。所以,我们认为一旦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在伤者治疗终结后应尽快处理更能减少损失。
通过我们律师办案发现,当前农民工在维权方面存在五大难点。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维权法律依据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可操作性上,存在着局限性和滞后性,已不能满足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需要。
例如:现在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问题,劳动者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他们几乎都没有处理。但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的规定,属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可是人民法院认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此,人民法院不宜受理。这就是法律规定的滞后,两部法律法规同时规定两个部门处理同一个问题,这就形成了两个部门都不愿处理的局面。我们的建议是,既然法律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行政处理,一种是司法救济,这选择权应该在劳动者。劳动者即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二是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农民工就业难度大。目前,农民工就业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由市场调节方式实现。第二种,通过组织输送实现。第三种,是自谋职业。由于相当多的中介机构规范性和诚信度较差,政府服务职能又未真正就位,所以超过70%的农民工是自谋职业,盲目性大,情况复杂混乱。
三是法定诉讼程序繁杂,农民工维权成本高。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尽管仲裁机构与法院采取了各种措施降低仲裁和诉讼门槛,但对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对付漫长的诉讼,所以,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工在受到侵害时只好无奈的选择放弃,或用非正常方式去解决。
四是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农民工由于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比较淡薄,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多数农民工听之任之。有些农民工为了保证择业自由,自己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农民工自身证据缺乏,加之取证困难,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五是农民工证据意识差。现在很多农民工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当自己权益被侵犯后,不注重保留和收集证据,一些本来可以在平时收集的证据,而没有保存和收集,导致后来维权时无法收集证据,从而增大了维权成本和风险。
那么农民工自己可以收集那些证据呢?
1、劳动合同
2、工资花名册和缴纳的保险记录,工资条或工资表;
3、“工作证”,“上岗牌:
4、招工登记表,报名表
5、考勤记录等其他证据
那么当前农民工维权应当注意那些问题?
一是时效问题:
第一个是工伤认定时效,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规定了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被确诊职业病后,在一年内必须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劳动部门不予以认定。
前不久有这么一个案子,云阳县一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做工,他在2008年8月1日受伤,治疗出院后,工程包工头给他出了一个10000.00元的欠条,作为工伤待遇,说,工程完工付钱,可是一直到2009年8月5号,包工头的承诺没有兑现,这时他才想到主张自己工伤待遇权利的时候,可是已经晚了,已经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
第二个是劳动争议处理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和应当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或者按照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自己知道权利被侵害。
例如: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生效后,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工伤待遇的,那么劳动者,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就可以主张自己权利,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那么劳动者在这时就是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还有就是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少发了工资,那么从知道之日起就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
第二是处理机关: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维权,一般应当是先行仲裁,不服才到法院起诉,所以一般当自己权益被侵犯后,应当先找律师或者仲裁机关咨询,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工伤案件必须先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致残的,还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仲裁。
第三是维权方式:第一是自行协商:第二是通过律师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第三是仲裁和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从媒体上经常发现一些农民工为了讨要工资,采取极端的做法,人们称为“跳楼秀”或“跳桥秀”,甚至还有的工人为了讨要自己的报酬,将老板杀伤、杀死,更有甚者聚集民工堵塞交通,影响政府、部门正常办公的类似情况时有发生,我们认为这是不可取的。我们希望农民工兄弟在维权的时候,应当寻求合法的救济途径,特别是现在规定劳动仲裁不收费,人民法院收费10元,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如果自己采取非法手段维权,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自己有理的事情反而变得无理了,也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那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