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有什么特点?

时间:2008-10-27 18:24:40  作者:中国法大医疗律师网  文章分类: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有什么特点?

 

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的原因。所以,从主体、客体和原因方面来看,医疗纠纷具备以下特点:

1. 医疗纠纷的主体为医患双方。医疗纠纷特指发生在医患双方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思考】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属于医疗纠纷?

律师提示:这是卫生行政机关及鉴定机构与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故不属于医疗纠纷。

【思考】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生争议的,是否属于医疗纠纷?

律师提示:严格地讲,这也不能算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以患者的名义提请处理。

2. 医疗纠纷的客体为患者的人身权,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分歧总是围绕着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人身健康是否受到医疗行为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是否合理、合法展开的。也即,医疗纠纷是围绕着该医疗行为是否实施了错误的诊断、治疗和操作等医疗行为,并且该错误的医疗行为是否直接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进行的。

【思考】医疗欠费纠纷和患者的肖像侵权纠纷是否是医疗纠纷?

律师提示:不是。医疗欠费纠纷和患者的肖像侵权纠纷是医疗欠费纠纷是财产权侵权纠纷和肖像权侵权纠纷,都不是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3. 医疗纠纷存在于医疗机构极其工作人员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

⑴、引起医疗纠纷的是医疗机构极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

⑵、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较强的医学专业知识(即判断医疗行为是否造成人身损害需要具有医学专业和相关专业背景的组织介入,如由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

⑶、医疗纠纷引起的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

【思考】非法行医是否属于医疗纠纷?

律师提示:不属于。非法行医不是由适格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即便在与患者发生纠纷,也不属于医疗纠纷,应按照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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