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14 12:04:09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过敏体质输液不当 病情加重医院被诉
患者是过敏体质,向医生说明情况后,仍未对其提前进行过敏实验。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徐某诉称,自己为特殊过敏体质,2008年6月,因感冒到石景山某医院就诊,经过一系列检查后,医生开了一天剂量的输液药物。当时原告明确说明自己是过敏性特殊体质,但医生并没有提前进行过敏实验。输液50分钟后,原告开始出现双眼肿胀,面部出现肿块和腹部疼痛等过敏症状。后医生又给开具了部分抗过敏药物,原告服用后,症状并未明显减轻。
第二天,原告感觉身体非常不适,再到被告医院输液,在向医院说明了自己过敏症状加重的情况,医生没让原告继续输液,进行了尿常规检验,结果发现尿液内有蛋白,又做了肾功能检查和B超,检查后,医生怀疑是肾功能不全,建议原告到上级医院检查。当晚,原告病情加重,到被告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住院,原告就在被告医院住院三天,但病情反而加重,原告不得不转入更好的医院。经检查诊断为急性肾功能不全、肾性高血压、急性呼吸道感染等疾病,该诊断医生说这明显是药物过敏所引起的。原告在这家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付了较多费用。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到被告处就医治疗,被告应当尽到救治义务,而被告在被明确告知原告有过敏体质情况下,没有给原告做药物实验而让原告输液导致药物过敏,出现过敏症状后,被告又处理不当,导致更严重的后果,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四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