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口看守所内能“捞人” 诈骗犯罪获刑两年半

时间:2009-02-20 22:48:40    文章分类:案例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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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口看守所内能“捞人” 诈骗犯罪获刑两年半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以看守所内能“捞人”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案件。经审理,被告人因系累犯,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08年4月7日,沙建民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在此期间沙与因犯盗窃被抓的吴新关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一个监号内,两人结识并成为“号友”。不久,沙拘留期满被释放,看着“号友”马上就要重获自由,吴新格外想念家人,遂将其妻子李梅的手机号码给了沙,“告诉她我在里边一切都好,叫她别担心!”

    吴新没有想到,自己的这个平安消息,竟成了沙建民的骗钱手段。2008年5月8日,觉得没有钱花的沙建民给李丽(化名)打了个电话,称自己与吴新是“号友”,一定要跟李丽见个面,思念丈夫的李丽没有多想,两人约在西直门。见面后,沙表示自己之所以能从看守所内出来,多亏老婆花了12000元钱托关系。如果想让你老公也早点出来,花10000元我就想办法给你“捞人”。为了能“救”出丈夫,李丽轻信了沙建民的话。不久后,二人相约在四惠见面,沙以花钱打通关系为由,骗取李丽人民币八千元,并又以手机没电需借用李丽手机联系为名,将李丽的诺基亚N73型手机一部骗走。随后称去医院上厕所,从此再无踪影。李丽方知被骗,后向派出所报案。2008年11月14日逃回内蒙古老家的沙建民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经查实,2001年11月沙建民在任厨师期间,利用迷药致饭店内部人员昏迷,抢劫店内保险箱财物。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沙建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沙建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法院判处沙建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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