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晖律师为抢劫杀人犯罪嫌疑人陈某提供的辩护词

时间:2010-06-08 17:15:4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朱永晖律师为抢劫杀人犯罪嫌疑人陈某提供的辩护词   标签: 法律 被告人 被害人 辩护人 朱永晖 北京市 律师 杂谈 分类:刑事辩护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经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因涉嫌抢劫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做了必要的调查工作。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2008年*月*日发生在中心的案件定性和适用罪名方面没有异议。但是针对被告人陈某某而言,辩护人认为客观上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实施严重的加害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应当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1.客观上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实施严重的加害行为

2008年*月*日晚21时30分左右,陈某某等五人在中心学生宿舍楼四楼415宿舍乘凉,听到四楼楼道内有人在打斗吵闹,被告人陈某某出于好奇,便和其他人出去看热闹。这时正在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人群中有人说:“你们几个(被告人陈某某是其中一人)看什么看,都过来给我打,不打你们也要挨打。”陈某某出于无奈,害怕被他们殴打,便走到人群当中去,向被害人腿上踢了几下,被告人陈某某看到被害人难受的样子,便转身离开,躲在一边观看。在案件整个发生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不仅没有使用凶器,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严重地暴力行为。

另外,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本案第二被害人(吴某某)被别人蹬了一下,撞到被告人陈某某身上,后被告人陈某某抓住第二被害人说:“没有看到人吗?撞的我可疼了。”并用脚往第二被害人肚上蹬了一下,然后便让第二被害人走了。

以上是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件中的行为表现。

2.主观上被告人陈某某没有犯罪故意  

在案发时,陈某某不知道郭某等犯罪嫌疑人是因为什么原因殴打被害人,更不知道他们是为了抢钱而在殴打被害人,只是听说要让两被害人开宿舍门,两被害人没有开门,郭某等犯罪嫌疑人才殴打两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参与抢劫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辩护人认为,客观上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对被害人施以暴力等手段加害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免除刑事处罚。

二、本案量刑方面,对于陈某某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1.被告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             

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生日期,辩护人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某某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陈某某户口薄及询问陈某某时的供述中可以得知,陈某某的出生日期均为1993年#月#日。在2008年*月*日晚21时30分左右即本案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未满15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是在受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威胁下而被迫参与,即那群人中有人说:“你们几个(被告人陈某某是其中一人)看什么看,都过来给我打,不打你们也要挨打。”陈某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才走近被害人,应当属于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陈某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活动中地位和作用都是次要的、辅助的,根据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政策,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4.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偶犯

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表现良好,没有任何不良违法记录,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好学生,没有做出过违反《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违法乱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属于初次犯罪、偶犯,并且其监护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某某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被判处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陈某某有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陈某某没有犯罪目的和动机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事前没有参与预谋,没有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亦没有伙同他人实施共同犯罪的故意,被告人陈某某出于好奇而被牵连到此案当中。

2.积极主动的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表示要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于 2009年2月18日陈某某父亲陈大某通过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害人家属转交部分赔偿金,由于陈某某家境非常贫寒,下面还会尽最大努力筹集资金,来弥补给被害人带来的巨大伤害。

3.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把犯罪的经过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供述。在以后的讯问过程中也没有隐瞒任何情况,同时也向检查机关如实地供述了案情的经过,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积极的,没有任何隐瞒行为。

4.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

在其他犯罪嫌疑人打完第一被害人离开后,被告人陈某某看到第一被害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十分可怜,于是和其他人将第一被害人扶回宿舍,并给其盖上被子,然后便离开,回宿舍睡觉。由此可见,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要伤害第一被害人的故意。

5.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取得财物

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取得任何财物,也没有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行为。望法院在对被告人陈某某量刑时,对辩护人的意见给予足够重视!

被告人陈某某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享受家庭、学校、社会带来的温暖,但却因为自己年幼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我们即为他们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们的命运,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即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挽救。辩护人认为,应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结合本案事实,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属于未成年人的初次犯罪,没有实施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等手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国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政策,应当对陈某某量刑时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正的方针,希望合议庭给陈某某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能够在他认清自己行为的基础上,重返社会的大家庭!

提请法庭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朱永晖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常年顾问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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