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6-27 20:13:40 文章分类:
企业这样做,应该是有原因的。因为此法的内容,确实有两点对企业不利。
一是企业“炒人”的成本高了。随意“炒人”是许多企业管人的“法宝”。中国人多事少,找工作的大大超过实际工作岗位,所以,有些企业根本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形式上签了合同,但合同的期限也是企业单方面说了算,有一年一签的,也有半年一签的,有的还不断招收试用工,试用期满了,不管试用结果是合格还是不合格,一概辞退,然后再招一批试用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再这样做得付出代价。《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必须签合同,而且,员工与企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合同之后,第三次就得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在合同期内,只要职工不违法违规,企业就不能“炒人”。当然,企业只要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理由,照样可以辞退员工,但若员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辞退他们都得给以一定的经济补偿,辞退无固定期合同的员工,补偿金还比较高。这自然会使用人的成本提高。
二是企业违法的风险大了。企业在用工问题上的违法现象可以说普遍存在。但由于以前的法规不健全,给执法部门留下了不小余地,员工维权既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又担心失去饭碗,所以企业违法的代价很小,风险不大。 《劳动合同法》把维权的武器交到了工人手里,而且规定得非常具体,执法部门也没有多大机动空间。比如,企业不给员工做社保的,员工随时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得为此支付一笔赔偿金。另外,随意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保护措施欠缺、劳动条件不合格、违章指挥等等,都可以成为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企业索取赔偿的理由。
但是,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看这两点 “利空”,情形就完全不同了。
企业“炒人”的成本高了,带来的必然结果是员工队伍稳定了。以前,“炒人”方便,员工的流动性大,有些经营者总埋怨员工没有事业心,不认真学技术,不会替企业作长远打算。其实这是频繁“炒人”带来的必然后果。今天在这里干,明天不知道去哪里,他怎么会有事业心,怎么会用心去掌握一门今后不知道用得上用不上的技术,怎么能替随时可以炒他鱿鱼的企业作长期打算呢?员工队伍稳定了,尤其是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的员工,自然明白企业的兴衰与他个人利益密切相关,自然明白掌握一门技术对他就意味着有稳定的收入,有了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条件,他才有可能把职业当作事业来做,尽量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做出别人做不出的成绩。这样素质的员工,不正是企业老总们所求之不得的吗?
企业违法风险增大的直接作用,是企业用人上违法行为的减少。企业违法行为减少的直接作用,是员工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员工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直接作用,是员工心情舒畅,劳资关系和谐。员工心情舒畅、劳资关系和谐的直接作用,是企业的凝聚力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发挥。企业凝聚力增强、员工积极性发挥的直接作用,就是企业效益的持续增长。这究竟是“利空”还是“利好”,一眼就能看明白。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弊”,是眼前的,表面的, “利”则是长远的,根本的。看清这一点的企业家也不是没有。宁海一家企业的部门经理,大概是受了深圳华为集团让老员工重签合同的 “启发”,主动提出 “为减轻老板负担,愿意重签合同”,这个企业的董事长却在大会上宣布:宁愿减少2000万元利润,也要执行 《劳动合同法》 (2000万元相当于这个企业全年利润的40%)。
不是只顾眼前的得失,而是着眼长远的发展,这才是聪明的企业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