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应该注意的法律风险以及对策

时间:2008-07-06 07:55:14  作者:程建锋律师  文章分类:

 

劳动者入职所应该注意的法律风险以及对策

       程建锋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   518036

   不管我们是否有工作经验,还是我们从大学刚毕业,或者从公司离职,都要面临着找工作,需要从新确定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该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劳动者一般在找工作时,可能考虑单位是否合法比较少,觉得单位一般都是合法的。事实上并不尽然,特别是一些小工厂,很多都没有去有关政府机关登记备案,是非法经营生产单位。在这样的单位里工作,不仅生产安全无法保障,社会保险也没有保障,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法律规定,你可以追究非法经营者,但是漫长的诉讼让你很难支撑,而且这些非法经营者都已经做好了逃跑的准备,到时候人都找不到,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入职时最好看看用人单位的有关证照是否齐全,劳动者也可以到工商局进行查询或者深圳信用网进行查询。

二、签定劳动合同时注意合同条款

   一般企业都是根据劳动局提供的合同版本签定劳动合同的,在协议后面增加一些条款。劳动者在入职签定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逐条阅读合同条款,不能让自己稀里糊涂地“卖”出去,到发生劳动争议时,才想到劳动合同,这样就陷于用人单位的合同陷阱。

  (一)试用期的审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资待遇的审查。我们在应聘时,用人单位可能给我们说有优厚的待遇,但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找各种理由说我们单位工资情况,压低工资,或者变相压低工资标准。最基本是看,工资标准是否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审查工资结构,基本公司,各种补贴项目,加工工资等。

 (三)违约金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只有在这两个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情况下不可以。

  (四)押金、工作服费、身份证等。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小工厂、餐饮业店、娱乐场所等都会采用各种名目收取押金、服装费等费用,甚至扣身份证等证件,这些都是非法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劳动者可以拒绝交押金等。

三、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

  实践中,遇到一些劳动者用虚假的身份证登记入职,用人单位也以此办理各种手续并购买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很难得到社会局的支持。提供虚假信息,也可能遭致用人单位的解雇,并且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知情权,建议劳动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比如身体状况、学历、资格证件等,避免发生不利后果。

四、注意保存各种入职资料

  在办理入职时,注意保存入职资料,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后没有证据可查,尽管《劳动合同法》在举证责任上倾向于劳动者,但是,为了自己维护权利,一定要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入职表、工牌等资料。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程建锋律师 > 程建锋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