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的20万元购房定金能否要回来?

时间:2008-10-15 16:57:39  作者:蒋勇伟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以下为苏州《城市商报》2008年6月16日报道:

    《已付的20万定金能要回来吗? 》

    一桩好好的房屋买卖合同到“临时一脚”时就突然谈崩了。买卖双方为了已经支付的20万定金对簿公堂,卖方认为买方临时反悔,而买方则认为是卖方无法及时将承租户腾空才导致双方在交房时间上不能达成一致,买卖双方看似“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到底谁更有道理,买方支付的20万定金能要回来吗?

    2007年8月11日,倪某向某房产中介交纳意向金10万元,订购了位于十梓街上的一处房屋,面积为655.43平方米,意向房价为880万元。此后,倪某又支付了10万元意向金。某房产中介将20万元作为定金支付给卖方孙某。双方约定于2007年8月30日签约。8月30日当天,倪某委托律师前去某房产中介商谈订立合同事项,但合同却没有签成。倪某认为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是由于孙某无法及时将承租户腾空,导致双方在交房时间上不能达成一致,因此订约不成的责任在卖方,理应返还预收的意向金20万元。于是,倪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房产中介返还20万元。审理中,倪某申请追加孙某为被告,并要求孙某对返还20万元意向金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房产中介辩称,公司作为居间人,受原告委托完全按原告意见,已经完成了受托事项。该意向金20万元已经转为定金交给了房主孙某。被告孙某称,20万元是购房定金,由于原告反悔,所以不应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20万元的定金性质为立约定金。孙某与承租户的协议确定的搬迁期限长达6个多月,显然超过了一般人的正常期待,原告并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拒绝订立主合同,而是确因腾退租赁户交房时间这一主合同必备条款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故定金罚没则不应适用,被告孙某无权没收定金。被告某房产中介只是中介机构,其收取的意向金已转变为由孙某收取的定金。日前,平江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卖方返还买房定金20万元。

    说明:蒋勇伟律师代理了倪某,通过精心取证和严密论辩,在平江法院一审胜诉;后孙某提起上诉,通过蒋律师的代理,2008年9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执业机构:江苏苏州立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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