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维权尴尬 超过60岁是不是劳动者

时间:2008-11-18 12:28:31  作者:桂广涛律师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与老板发生工资纠纷后,投诉到劳动部门,却被告知自己超龄不能算劳动者,无法受理,何大爷对此不解。

  昨日,在宜昌城区打工的何大爷告诉记者,他今年61岁,受聘为伍家岗一家机器厂看守仓库。

  上月,因一时疏忽,仓库内货物被盗,老板扣掉他当月800多元工资。他认为厂方也有责任,遂诉之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超过60岁,不属《劳动法》界定的劳动者

  该市劳保局劳动监察科副科长蒋忠民认为,该部门处理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法》界定的劳动者的年龄是16—60周岁,超过60岁不能算是劳动者,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监察不予受理。

  该局劳动仲裁科科长鲍家富表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上限是60周岁,超过的就不是劳动者,不在该法调整范围之内,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律师:只要提供劳动,就属《劳动法》调整范围。

本律师认为: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这个定义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劳动者指的是参加劳动的人它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其二劳动者指的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

    而这里的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实际上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年龄,既包括超过已满16周岁,又包括法定退休的退休年龄以下。因为退休是指职工因为年老或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养老。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退休,这既是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所以,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的年龄即从法律上丧失了劳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其争议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故劳动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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