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08-11-18 17:32:12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徐某于2004年6月应聘到黄山市某化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非经公司事先同意,徐某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并在离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保密工作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计算至两年。公司每月支付徐某100元的保密费,如徐某辞职,在保密期限内,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保密费200元。如违反合同保密条款,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今年3月,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即到另一家化工公司任区域经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在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即到与原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担任职务,违反了保密合同的约定,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承担违约金两万元。(20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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