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21 13:00:41 作者:桂广套 文章分类:疑难荟萃
我给一个朋友做借款的保人,这个人到期没还上钱,被别人告到法庭了。当初我的朋友是向那个人贷款的,并且当时约定的利息高于当时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但他们都没有和我讲一点。我要问的是,我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现在高利贷是不合法的,那么他们能不能申请法庭执行我?怎样做才对我有利?希望得到你们的答复。谢谢!
回复: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对民间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就你的情况而言,你仍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额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于超过银行利率4倍以外的利息不承担担保责任。
你说的那种情况不属于高利贷,而属于民间借贷,只是其利率的约定高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但对于没有超过的部分法律还是予以保护的。如果法院判令你承担保证责任,则若你不履行判决,对方当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在你承担保证责任后,你还可以向你的朋友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