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08 09:44:59 作者:桂广涛 文章分类:疑难荟萃
问题:
律师,您好!
我与一个合伙人经营一家公司,还未开工。
公司员工住房、厂房均由第三方公司,以下称A公司提供(类似租用,但未签订任何租用协议)
一员工(未签劳动合同)在住房浴室中洗澡时,不慎煤气中毒死亡。
该住房由A公司建造,本身是给自己公司员工住,但是房子建造结束还未验收,就租给我公司临时使用,内部住房条件不符合住房要求,如浴室中有窗户,但无排风系统等。
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A公司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我公司具体需要承担一些什么责任?
回复:
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你公司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你公司提供的住房内,因住房设计等缺陷导致死亡的,你公司应首先承担责任,但该责任已经不是工伤责任,而是基于你公司提供住房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第二种法律关系,是你公司与A公司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在这一关系中A公司应当承担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对你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由于你公司员工的死亡是A公司提供的住房的缺陷造成的,因此,在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你公司可以向A公司追偿。当然,死者家属也可以不向你公司索赔而直接向A公司索赔。 解答者:桂广涛 律师 解答时间:2008-12-08 09:3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