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时间:2009-01-20 10:39:13  作者:桂广涛  文章分类:疑难荟萃

 问题:

 

大家好。去年6月,上海安亭一位民工在工地上被重物砸伤颈肩部,我爸是小包工,开车把他送到当地医院治疗。后因本地医院能力有限。上虞市人民医院老板有熟人,即被转到上虞。医药费8万左右,还有生活费一直没少,10月去鉴定了8级残疾,我家肯赔偿3万,协商不好把我爸告上去了,2月11号开庭。咨询律师说,这个我爸要付全责.要另外索赔16万多。他是居民户口,58岁,刚厂里退休来我爸这找活做的。 请问,我爸和装潢公司也是雇与被雇关系,是要付全责吗????!

提问者:wangxiaozhou   提问时间:2009-01-20 09:52:23

 

 

 

 

   回复:

 

由于受伤的职工已经退休,所以他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能形成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如果你父亲真的是装潢公司的雇员,那么其用人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即他是代表装潢公司雇佣他人的,那么和那个受伤的职工发生雇工关系的应当是装潢公司,而不是你的父亲。但这一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是你父亲的雇佣他人的行为是得到装潢公司的认可或授权,且你的父亲与装潢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雇佣或劳动关系,而不是承包或承揽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雇主应当承担全责。因为雇佣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的责任划分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即无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雇主都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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