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伤残的残疾补偿金

时间:2009-02-16 09:41:10  作者:桂广涛  文章分类:疑难荟萃

问题: 1994年发生工伤,1996年10月被评为3级伤残,现在一直在岗工作,2007年单位给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以2003年秦皇岛市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的,现在看了河北省关于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的问题,一律按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发,您的看法呢? 提问者:jiqimao16   提问时间:2009-02-16 05:55:01      回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三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也就是说其基数是工伤职工本人的工资。这里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执业机构:待定
 所在地:重庆 巴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桂广涛律师 > 桂广涛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