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婚前财产协议和赠与是欺诈吗?

时间:2009-03-02 10:28:20  作者:桂广涛  文章分类:疑难荟萃

  问题: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快结婚了,我母亲给我买了房子,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户名为我母亲),女朋友提出把房产证的户名变更为我和她的名字,否则就不和我结婚。我为了挽救爱情,同时为了避免财产风险,我对女朋友提出:先让我母亲给我写一份房屋赠与协议,然后我再给女朋友写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内容为:“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将该房屋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朋友同意了。请问,如果结婚登记后,我让母亲将房屋赠与协议撤销,那么我是否可以不再履行婚前财产约定?我是否会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呢?我的行为是否会被判刑?是否会承担对女朋友的经济赔偿责任? 提问者:qpalzm   提问时间:2009-03-02 09:43:06   回复:  依据现行法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在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之前,你的母亲是可以单方面撤销该赠与协议的。
  婚前财产约定是对婚前双方已经取得或可能取得的财产在婚后的权利归属作出的约定。你们的婚前财产约定,是附条件的财产约定,它的成立以赠与实际发生为条件,房屋没有实际赠与给你们之前,该协议都是尚未生效的。因此,在你母亲撤销赠与之后,该婚前财产约定自然无效了。
  当然,你如果那样做,你的行为当然是欺骗。但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的,财产上的欺骗的行为,骗取对方与你结婚,有违道德,但并不违法,不是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当然也就谈不上诈骗罪了。由于你的行为并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不存在赔偿损失的情形。
  尽管如此,你的这种做法肯定会对你们的婚姻造成严重的影响,望三思而后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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