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遭遇“无犯罪记录证明”门槛

时间:2010-09-13 22:51:17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http://mt.rednet.cn/articles/10/09/10/967396.htm

求职遭遇“无犯罪记录证明”门槛

律师称:除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要求求职者出具该证明

●本报记者  吴凯风

  办理入职手续,需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对从来都觉得自己与“犯罪”两个字绝缘的易小姐来说,确实有点啼笑皆非。然而,面对这一份心仪的工作,来自广西的她委托家人在当地派出所开具该证明时,其中的繁琐程序更是让她心急如焚。
要入职,先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直在长沙找工作的易小姐通过长沙某公司一系列的招聘考试后,8月26日终于接到了该公司的录用通知。通知她于8月30日前往公司办理入职手续,特别提到办理入职手续时,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易小姐的户口在广西桂林某县乡镇派出所,她便马上电话告知家人,希望家人能帮忙办好这份证明,并给她寄过来。
  “从家里前往当地派出所,要走十余公里崎岖不平的乡村公路。”当易小姐还在担心年逾五旬的爸妈在这条公路上行驶摩托车的安全时,爸妈已打来电话。
  派出所的民警表示,因有很多居民前来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出于各方面的原因,不能对居民个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也没有义务为居民个人开具该证明。除非有单位以集体的名义发函到派出所,要求派出所调查该居民是否无犯罪记录,派出所才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回函到该单位,不然一律不予办理。
  “单位以集体的名义发的函只能是原件,这就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同意以集体的名义发函,函件也不能通过传真这种最快捷的方式送达。”易小姐犯愁了。
  易小姐在向该公司讲明情况,并希望开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函”时,该公司却告知:易小姐还没入职之前,单位不能开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函”。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公司员工入职前都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很少遇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函”,她认为,这是易小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故意刁难”。
  针对易小姐的特殊情况,公司同意易小姐先入职,后补办无犯罪记录证明。
  记者采访中获悉,在湖南长沙、江西九江等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则相对“容易”。与易小姐同时入职的张先生档案和户口均在九江市人才中心托管,他先到人才中心开具书面证明,凭书面证明和身份证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即可。
  而记者从长沙一家公司了解到,的确有一些企业要求求职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原因是现在的流动人口多,企业对求职者缺乏了解。
  律师:用人单位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
  企业要求求职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否合理?公安机关有无义务为申请者开具这类证明?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表示,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对于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除非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予以剥夺,对于公民在某些特别行业的就业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限制公民的劳动权。
  我国把“无犯罪记录证明”作为就职的限制条件的相关规定,会在相关行业的一些立法上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仅仅是在某个企业,作为一般的员工应聘,用人单位以‘无犯罪记录证明’为任职的门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用人单位私自在制造法律,私自在限制公民的劳动权。”尹兰英律师表示,是否有犯罪记录作为是否能够入职的门槛,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就不得私自要求员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而对于有过犯罪记录的求职者来说,只要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入职的行业,求职者的劳动权同样应该得到保障和尊重。尹兰英律师认为,这不仅是一个法律规定的问题,更多的是社会责任问题,是企业人性化管理问题。


(稿源:湖南工人报)

执业机构: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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