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5 19:48:29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的解释,职业病诊断是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进行的诊断活动。而职业病鉴定是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所进行的鉴定活动。显然,诊断与鉴定(再鉴定)概念不同,诊断属技术服务行为,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而鉴定、再鉴定可认为属于行政行为,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组织实施。
职业病诊断属于归因诊断,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遭受的健康损害与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确凿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职业病诊断的前提和基础。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不明确是当前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反映的在职业病诊断申请受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在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阻止、干扰正常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为了获得工作机会,不惜放弃自己的权利,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得不容忍用人单位给予的不平等待遇,造成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劳动关系和职业史不清楚、接触职业危害情况难以确认,诊断程序因此不能启动,职业病得不到及时诊断。
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卫生部已经印发了17份有关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文件和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请示批复,主要涉及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特别要加强对诊断机构、鉴定组织的日常监管,严格规范诊断鉴定行为。二是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规定,按照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凡违反规定做出的诊断结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同时,还规定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三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四是避免重复诊断,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的情况下,不应重新申请诊断。五是异地诊断的问题。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