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女告父亲索要65万抚养费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时间:2008-12-22 22:41:1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本报讯  离婚时丈夫给妻子签下《离婚协议》,称如果不按时给付1岁女儿的抚养费,自己就将一次性支付女儿65万元的抚养费。在前夫杨某连续8个月没有给付女儿抚养费后,离异母亲孙女士以女儿名义将前夫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前夫按照《离婚协议》一次性给付女儿65万元抚养费。记者昨天获悉:法院判决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1岁小原告的母亲孙女士称,她与前夫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女儿3000元抚育费,如被告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三次,被告需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65万元。自2005年10月至今,被告已经连续8个月未支付抚育费,现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女儿抚养费65万元。
    被告杨某在法院审理中辩称, 离婚协议系在其前妻的威胁下签订,违反公平原则,他目前没有给付能力,不同意前妻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 离婚协议具有一定人身属性,该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养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本案被抚养人现年仅1岁,在其长大成人的十几年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65万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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