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 离婚后女方可合法使用吗?

时间:2009-04-13 22:48:07  作者:王律师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北京离婚律师,王律师(咨询电话:138 1019 8499)

 

十几年前,为了结婚,王先生与江女士向王先生所在单位申请住房,单位分给他们一间平房。双方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近日,王先生与江女士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能相互谅解,以致分居生活。分居后不久,王先生起诉至门头沟法院,请求与江女士离婚。

  诉讼过程中,王先生与江女士都同意离婚,两人没有子女抚养问题,对财产分割等问题也没有争议,但他们对于双方所居住的房屋在离婚后应由谁继续居住存在严重分歧。王先生认为,双方现在居住的房屋,其产权是自己所在单位所有,江女士应腾出此房。江女士则认为,此房是王先生以双方结婚为由向所在单位争取的,自己与王先生结婚入住此房已十多年,应享有对此房的居住权,且自己身体有残疾,目前又没有工作,请求法院予以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本案中,王先生与江女士居住的房屋虽然是王先生所在单位分给其的住房,但王先生是以双方结婚为由申请的,且双方居住至今已十多年。他们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情况,双方都有权继续承租公房。同时,上述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本案中,江女士作为女方,身体有残疾,且没有工作,依法应予以照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江女士暂时居住、使用双方居住的公房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承租的本单位房屋由江女士临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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