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01 09:24:51 作者:朱国章律师 嘉安律师事务所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时无法认定时 如何确定损害赔偿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辆机动车和一辆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后某区交通队事故科的交警及时出了现场,并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最后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但是结果大大出乎事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非机动车当事人家属的意外:交通事故认定书最终并没有确定交通事故双方的具体责任,而得出的是无法确定责任的最终认定。受害方家属向律师咨询时,不由得提出这样的疑问:怎么能是不确定责任呢?怎么还能有这样的结论呢?这种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双方承担事故损失的数额?非机动车驾驶人受伤住院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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