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认定

时间:2009-02-01 22:25:59  作者:杨汉卿  文章分类:民商诉讼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到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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